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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


市民朋友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第1号公告》,现已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采取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等甲类传染病的防控措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拒绝如实提供信息、拒绝接受隔离、传播疾病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向社会公众告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当政府工作人员和医务工作者向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人员了解情况时,应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二、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在疫情防控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如抗拒隔离、以暴力方式逃避隔离等,可能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四、如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可判处三至七年有期徒刑。

五、如果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故意传播疾病,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上法律规定希望全体市民严格遵守,并相互转告、相互监督。

 

唐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