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与社会保障
发布时间:
2010-08-26 09:29
公民晚婚晚育,应当获得奖励。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为晚育。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假十五天;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四十五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奖励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
对计划生育受术者,按规定给予节育假;接受绝育手术确须配偶护理的,其配偶享受七至十天的护理假。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在上述假期内,视为全勤。
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持证享受以下奖励:
(一)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到子女十八周岁止,对独生子女父母由双方所在单位每月分别发给不低于十元的奖金;
(二)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产妇增加奖励产假三十天;
(三)对符合再生育条件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分别给予不低于一千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独生子女父母,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时分别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奖励;是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居民的,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适当补助。
在扶持发展生产上,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优惠和支持;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以工代赈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农村独生子女在参加本省中考、高考时,给予增加10分的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