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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信息依申请公开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1.区政府领导活动。包括区长、副区长出席会议、部署工作、调研考察等政务活动及重要外事活动。

      2.区政府暨区政府办公室制发文件。包括唐曹政发、唐曹政字、唐曹政函、唐曹政办发、唐曹政办字以及唐曹政办函等公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原则上不予公开。

      3.区政府应急管理。包括“一案三制”(应急预案,应急机制、体制和法制建设)工作情况,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动态信息及应对处置情况等。

      4.区政府工作报告。

      5.区政府领导分工、机构职责。

      (一)公开方式。

      曹妃甸区人民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曹妃甸区政府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caofeidian.tangshan.gov.cn/)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予以公开。

      (三)公开时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以曹妃甸区人民政府名义发布以及曹妃甸区人民政府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布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除曹妃甸区人民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可以向曹妃甸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法提出申请。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名称:曹妃甸区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曹妃甸工业区置业大厦8028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30(夏14:30-17:30)

      联系电话(传真):8711276

      邮政编码:063299

      电子邮箱:cfdysqgk@163.com

      (二)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曹妃甸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表样附后)。《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曹妃甸区政府门户网站下载,也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申请人申请与个人相关的政府信息时,应出示或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方式有:

      1.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曹妃甸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caofeidian.tangshan.gov.cn/)上填写电子版的《曹妃甸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曹妃甸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电子邮箱。

      2.通过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场提出申请。

      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如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等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三)申请的处理

      1.审查。本机关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公开权利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2.登记。对《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及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3.答复。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所申请公开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四)收费

      本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