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罚字〔2017〕11号)公开
发布时间:
2017-07-24 14: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中相关规定,我局对下达的《南堡开发区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罚字〔2017〕11号)进行公开。
附件:南堡开发区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罚字〔2017〕11号)
南堡开发区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南堡开发区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 环罚字〔2017〕11号
唐山瑞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91130230559096015U 组织机构代码: /
地址:唐山南堡经济开发区化工路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孙亚飞
我局执法人员协同环保部督察组第四组执法人员于 2017 年 6 月 1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生产过程中砂石料堆场未密闭,物料转运所用皮带输送机密闭不严。
以上事实,有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影像资料 等证据为凭。
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的规定。
我局于 2017 年 6 月 27日以《南堡开发区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罚告字〔2017〕11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按照《唐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9对其他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的一般裁定,环境影响程度为无,百分值0,对社会影响程度为无,百分值0,整改措施已落实,百分值为0,1年内无处罚记录,百分值5%,配合调查取证,百分值5%。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 户名: /
账号: /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 环境保护局或者向 南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使用水污染防治法的案件15日内)直接向 唐山市 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堡开发区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7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