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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堡开发区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责改字〔2017〕11号)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中相关规定,我局对下达的《南堡开发区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责改字〔2017〕11号)进行公开。

  附件:南堡开发区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责改字〔2017〕11号)

  南堡开发区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南堡开发区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南环责改字〔2017〕11号

  唐山梦牌瓷业有限公司南堡分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91130230669063273P 组织机构代码: /

  地址:唐山市南堡经济开发区尖坨子居委会东侧、5号路北侧(三友热电公司对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孟令来

  我局执法人员协同环保部督察组第四组执法人员于 2017 年 6 月 1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搅拌车间未安装除尘设施,道路未采取硬化、洒水降尘等措施,道路积尘严重,扬尘较大。

  以上事实,有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影像资料 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 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于2017年7月23日前对对搅拌车间安装除尘设施,期间禁止向外排放粉尘,及时清理道路积尘,定期对厂区道路进行洒水抑尘。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唐山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于30日内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并申请唐山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南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堡开发区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7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