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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二手车出口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唐山市二手车出口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1年3月3日市政府15届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5日

唐山市二手车出口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二手车出口业务的管理,推动对外贸易创新发展,激发汽车消费市场活力,促进汽车消费结构优化升级,坚持“稳妥审慎、规范有序、放管结合、市场主导”原则,严选企业资格,严控商品质量,理顺出口流程,注重品牌口碑,加快形成二手车出口主体多样化、市场多元化、商品标准化的繁荣态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政策优势,优先在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曹妃甸片区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条件成熟后逐步复制、推广至本市其他区域。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范二手车出口业务的企业准入、责任义务、动态调整与退出和监督管理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出口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是指通过评审甄选并向商务部报备允许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企业。

第四条二手车出口业务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出口企业是经营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二手车源整合、报关报验、集港运输以及出口目的国销售及售后服务保障。

第二章    出口企业准入

第五条出口企业准入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点在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曹妃甸片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明晰,独立核算,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企业信用记录良好,在公安、海关、税务、银行、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单位无不良纪录,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二)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企业或企业投资方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固定资产。

(三)企业或企业投资方具有对外贸易或二手车交易相关经验,具有较强的二手车车源整合能力。

(四)企业或企业投资方具备海外贸易渠道,熟知出口目的国汽车产业政策;在出口目的国自建或合作形式建立与出口规模相匹配的境外维修、零配件供应能力及完善的售后服务保障体系。

(五)企业须承诺在批复一年内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

(六)根据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相关规定需要达到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企业自愿申请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根据相关通知内容及时间节点向市商务局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市商务局组织各相关部门召开评审会,依据出口企业基本条件,严格甄选出口企业,择优确定出口企业名单上报商务部备案。经商务部备案的企业方可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

第三章    出口企业责任义务

第七条出口企业开展业务经营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二手车出口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第八条出口企业在国内收购车辆后,应在出口前依法办理二手车交易登记手续。在办理二手车海关出口通关手续后2个月内,凭出口报关单及有关证明向机动车登记公安交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申报注销登记前,应将涉及出口车辆的道路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九条出口企业出口车辆应符合出口目的国标准要求,出口国无标准的,应符合国内关于二手车出口检验标准,并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产品检测报告。

第十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禁止出口:

(一)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规定的报废标准的车辆以及距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车辆;

(二)抵押期间或者处于海关监管期内的车辆;

(三)在人民法院、行政执法等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车辆;

(四)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

(五)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码等与登记信息不相符,或者有凿改等迹象的嫌疑车辆;

(六)走私、非法拼(组)装的车辆;

(七)车辆法定证明、凭证不全的车辆;

(八)检测结果不合格的车辆;

(九)其它不宜出口的车辆。

第十一条出口企业应加强行业自律,自觉维护出口秩序,不参与恶意无序竞争。

第十二条出口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出口体系和溯源体系,遵守目的国的法规及标准。出口企业是质量追溯责任主体,建立“一车一档”,严格履行出口产品检测、明示车辆信息等义务,如实签订贸易合同,明确二手车出口后质量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出口企业应建立出口二手车约束机制和风险防控措施,确保出口二手车进入集中存放场地后静态存放,除车辆整备、检测、集港外不得在本市行驶。

第十四条 出口企业应建立与出口品牌、数量相应的境外维修备件供应体系。通过自建售后服务网络、与境外优质经销商合作和售后渠道合作、对境外售后维修人员培训等方式,切实保障出口车辆备品备件供应和售后服务,着力培育以质量、品牌和服务为核心的二手车出口国际竞争力。

第十五条 出口企业应建立二手车出口境外应急响应机制,及时妥善解决境外出口二手车质量和售后服务重大问题。

第四章    出口企业动态调整与退出

第十六条出口企业定期向市商务局报送二手车出口业务情况,并参加市商务局组织的年度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及时通报出口企业并向商务部备案。出口企业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通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商务局申请复查。

第十七条出口企业的考核结果分合格、限期整改和取消资质三个等级。对于取消资质的,及时向商务部备案。

第十八条出口企业可根据出口目的国家的政策调整、自身业务调整等情况,自愿申请退出。

第十九条 出口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直接取消其出口企业备案: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解散或依法申请破产的;

(二)连续一年没有二手车出口实绩的,连续时间以向商务部备案并允许开展出口业务的时间起算;

(三)经相关部门查实,出口本办法第十条明确禁止出口车辆的;

(四)经海关查验出口车辆与实际报关信息不符且情节严重的;

(五)经相关部门查实,出口产品在国外有重大质量事件并对我国出口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六)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列为“严重失信”的;

(七)其他不适合继续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

第二十条 出口企业退出后应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对退出后产生的各类纠纷,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办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成立“唐山市二手车出口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商务局局长、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曹妃甸片区管委会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曹妃甸海关、市税务局、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曹妃甸片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推动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

第二十二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责做好事中事后监管,有效防范各类风险。强化对出口企业的指导,帮助企业防范运营风险,避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积极支持出口企业开拓市场,扩大二手车出口。

第二十三条市商务局负责牵头二手车出口业务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修订完善二手车出口企业甄选条件,牵头负责出口企业评审、考核及退出工作;

(二)加强对出口企业的督查检查;

(三)向商务部备案出口企业,协助出口企业申请出口许可证;

(四)根据工作实际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协调各成员单位落实领导小组会议有关决议。

第二十四条市公安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办理机动车登记、注销业务;

(二)优化完善机动车登记、注销流程。

第二十五条曹妃甸海关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负责出口二手车的通关管理制度、作业流程、操作规范的实施工作;

(二)优化海关监管措施、出口通关作业流程,为二手车出口提供便利化通关服务。

第二十六条市税务局主要按照现行税收政策,为二手车出口企业办理涉税事宜。

第二十七条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依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为各相关单位在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唐山市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和公示出口企业信用信息提供畅通渠道,配合相关单位查询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二十八条 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曹妃甸片区管委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规范区域内出口企业及配套企业经营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辖区内出口企业及配套企业的违法违规问题;

(二)组织本区域意向出口企业的申报、初审及配套(整备、检测、仓储)企业的核实工作;

(三)开展招商引资工作,推动区域内二手车出口全产业链协调发展。

第二十九条市生态环境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配合市相关部门做好二手车出口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市交通运输局工作职责

配合市相关部门做好二手车出口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各相关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强化信息管理,做到“一车一档”,逐步实现收车、交易、转移登记、整备、检测、出口、注销、售后服务等环节全流程可追溯。

第三十二条 支持依法成立的二手车出口行业社会组织,重点在行业自律、行业研究分析、行业规范制定、风险监测及预警、出口目标国政策研究及培训、交易撮合及纠纷调解等方面开展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该管理办法最终由唐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相关文件:关于《唐山市二手车出口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