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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堡经济开发区保障性住房出租分配及管理实施方案


  为了切实做好我区保障性住房分配及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要求,依据《唐山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唐住发[2014]14号)、《唐山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唐住建发[2014]24号)及曹妃甸区关于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结合我区实际,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分配入住原则,拟定本实施方案。

  一、分配入住房源

  位置:丽馨园小区西侧、4#路南侧,惠民花苑小区。一、二期共建设保障性住房3栋,总计156套,建筑面积总计8727.48平方米。其中:101#楼共36套,户型为两种,B1每套建筑面积58.71平方米;B2每套建筑面积44.92平方米;103#楼共60套,每套建筑面积为54.67平方米。以上两栋楼共计96套,其中2套做为办公及物业用房,剩余94套为保障性住房出租分配房源。102#楼共60套,每套建筑面积为58.32平方米,做为保障性住房出售。(每套建筑面积以最终测绘面积为准)

  二、申请与审核

  保障性住房并轨后,主要面向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供应。

  按照保障对象家庭的住房面积、收入等因素将保障对象分为四类,其中: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一类保障性住房:

  1.家庭成员具有南堡开发区城镇常住户籍,其中至少有1人满3年以上;

  2. 家庭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3. 家庭无住房或现住房面积(建筑面积),三人及以上户在5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住房在15平米以下,二人及以下户在35平米以下。

  (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二类保障性住房:

  1.家庭成员具有南堡开发区城镇常住户籍,其中至少有1人满3年以上;

  2. 家庭收入标准为上一年度我区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0.8倍,且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我区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2015年经发局统计上报管委会的数据为准,即30480元)

  3. 家庭无住房或现住房面积(建筑面积),三人及以上户在5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住房在15平米以下,二人及以下户在35平米以下。

  (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三类保障性住房:

  1.家庭成员具有南堡开发区城镇常住户籍,其中至少有1人满3年以上;

  2. 家庭收入标准为上一年度我区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1倍,且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3. 家庭无住房或现住房面积(建筑面积),三人及以上户在5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住房在15平米以下,二人及以下户在35平米以下。

  (四)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四类保障性住房:

  1.家庭成员户籍条件

  (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南堡开发区常住城镇户口;

  (2)户籍不在本地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进行居住登记,办理居住证,且与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在本地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在本地累计缴纳1年以上养老保险。

  2. 家庭收入标准为上一年度我区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1.2倍,且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3. 家庭无住房或现住房面积(建筑面积),三人及以上户在5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住房在15平米以下,二人及以下户在35平米以下。

  (五)申请保障性住房保障的家庭是指已婚男女及其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保障。

  申请一、二、三类租金减免类别时,离异三年以上或者丧偶人员、满35周岁以上未婚人员按家庭对待。

  申请四类租金减免类别时,离异或者丧偶人员、满18周岁以上未婚人员按家庭对待。

  因上学、服兵役、服刑等原因自同一户籍迁出后又迁入的人员,不受常住户籍限制,可纳入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保障性住房保障的家庭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纳入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的成员。如申请保障性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均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由其法定监护人代行办理相关手续。

  (六)申请一、二、三类租金减免类别时,家庭成员的下列住房计入家庭现有住房:

  1.自有产权住房、承租的公有住房、南堡开发区区域内的宅基地;

  2.征迁待安置的住房;

  3.与他人共有的住房;

  4.自有或与他人共有的商业用房;

  5.离异人员凭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离婚证认定的原夫妻共有房产;

  6.已办理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已办理入住手续,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以及已受赠、继承房产但未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的住房等;

  7.申请之日前5年内以出售、赠与等形式转移给他人的自有住房,计入现有住房,但经审核认定属医疗等特殊原因确需转让住房的,可不计入;

  8.申请人的父母或子女有两套以上住房,能满足每个家庭独立居住且申请家庭实际居住的,计入家庭现有住房;

  9.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住房。

  (七)申请四类租金减免类别时,家庭成员的下列住房计入家庭现有住房:

  1.自有产权住房、承租的公有住房、宅基地;

  2.征迁待安置的住房;

  3.与他人共有的住房;

  4.离异人员凭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离婚证认定的原夫妻共有房产;

  5.已办理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已办理入住手续,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以及已受赠、继承房产但未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的住房等;

  6.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住房。

  (八)家庭成员中政府集中供养的优抚对象,不纳入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

  (九)家庭年度可支配收入是指基本家庭的家庭成员的年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工资性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财产性收入,经营净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三、不予受理保障性住房申请

  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保障性住房申请。

  (一)家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类租金减免类别申请:

  1. 家庭拥有并使用汽车的

  2. 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私立学校的

  3. 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生活居住的;

  4. 家庭成员有应法定继承的房产,但未办理房产继承手续的;

  5. 经政策界定,不予列入一类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的其他情形。

  (二)家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二、三类租金减免类别申请: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私家车或现价值3万元以上货运车辆的;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中有入股办企业的;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中有个体注册但未享受免税待遇的;

  4.因就学等原因,户籍自本区以外迁入本区的在校学生;

  5.家庭成员有应法定继承的房产,但未办理继承手续的;

  6.经政策界定,不予列入二、三类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的其他情形。

  (三)家庭情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四类租金减免类别申请:

  1.家庭成员户口为外地户籍,且在户籍所在地正在享受保障性住房保障的;

  2.家庭成员有应法定继承的房产,但未办理继承手续的;

  3. 因就学等原因,户籍自本区以外迁入本区的在校学生;

  4.经政策界定,不予列入四类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的其他情形。

  四、出租分配原则

  在保障性住房房源不足时,首先对符合一类标准条件的家庭进行出租分配,然后依次类推二类、三类、四类进行补充。

  五、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和A4复印件各一份):

  (一)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批表;

  2.最低生活保障证件;

  3.家庭成员户口簿(居住证)身份证;

  4.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和资产申报材料;

  5.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包括已婚的为结婚证;离异的需提交离婚证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离异、丧偶或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6.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的房产证件、房屋所有权证(租赁证明)、居住地证明,包括: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的房产证件;家庭成员户籍在尚未平改的城中村的,需提供土地部门、永安公司出具的有无宅基地和承包地证明;拥有私有房产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或宅基地证);转让过自有住房的需提供经产权交易部门备案的房产转让买卖合同;承租公有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证;承租他人私有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临时借住他人住房的,提供他人住房的房屋产权证;应当继承的房产,未办理继承手续的,需提交公证机构的继承公证书或人民法院的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住集体宿舍的,应提供工作单位和集体宿舍产权单位的证明资料;

  7.劳动聘用合同、纳税证明、养老保险;

  8.诚信承诺书,同意接受住房和经济状况核查且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

  9.因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转让住房的需提供医院的原始病例及医疗费用单据等相关证明和转让住房的证明。确实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需滨海镇、街道办出具相关证明;

  10.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收入及资产证明

  年收入证明: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无职业或无稳定职业的由户口所在地(居住地与户籍不一致的由居住地)滨海镇、街道办事处出具。

  家庭总资产证明:家庭总资产证明由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

  六、申请保障性住房程序

  (一)自2016年3月8日起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或工作单位受理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街道办事处、滨海镇组织受理单位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经初审符合条件,将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公示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社会事业管理局。

  (二)社会事业管理局在收到申请材料10日内,就申请人家庭收入、资产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建管局。

  (三)建管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会同我区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就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联审联查,并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基本情况在当地媒体和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公示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确定租金减免类别。

  对申请材料不规范、不齐全、不真实或者不符合保障性住房保障条件的,各受理和初审、审核、核准单位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于审核无异议的家庭或个人,在现有房源前提下由我区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公开、公平、公正摇号方式进行实物配租,并对结果进行公示,中签申请人完善相关手续后入住。

  七、保障方式与租赁管理

  (一)按照我区实际情况,保障性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

  实物配租是指区政府向申请保障性住房保障且符合条件的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二)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实行市场租金、分类减免。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统一按住宅市场租金约定合同租金,然后按照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资产、户籍等因素对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租金进行分类梯度减免。保障性住房租金减免类别及标准为:

  一类:区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在保障面积标准内按照住宅租金的100%给予减免,超出保障面积部分按照区内住宅市场租金的80%给予减免。

  二类:区内低收入家庭,在保障面积标准内按照区内住宅租金的80%给予减免,超出保障面积部分按照区内住宅市场租金的50%给予减免。

  三类:区内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在保障面积标准内按照住宅市场租金50%给予减免,超出保障面积部分按照区内住宅市场租金的30%给予减免。

  四类:区内其他住房困难家庭,包括:收入标准线下的本地户籍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按照住宅市场租金的30%给予减免。

  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每户最低35平方米,最高50平方米。

  家庭自有住房面积对应的保障性住房面积部分不予减免。当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资产、住房、人口等因素发生变化时,依据本方案重新认定保障对象类别,并按相应的减免标准进行分类梯度减免。

  保障性住房市场租金由城市建设管理局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八、销售和上市

  政府产权的保障性住房以租为主,在房源供应量充足的情况下,经市、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批准,具有本地常住户籍、租住政府产权保障性住房满5年且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按照自愿的原则,购买其租赁的政府产权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出售产权后,住房保障家庭取得该套住房的完全产权,该套住房及承租人均退出城镇住房保障序列。出售的保障性住房统一纳入河北数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所得收益应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及偿还贷款本息等。

  九、后期管理

  住房保障相关管理部门应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对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实行年度审核和情况变化申报制度,保障家庭应按照申请住房保障的程序,提供相关材料,报相关部门审核。

  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配合年审工作,每年按时申报相关情况;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不再符合相应类别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主动申报,由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根据家庭实际情况,做出调整家庭类别或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

  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保障资格,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住的住房,五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一)未按规定时间入住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将承租的保障房转借、转租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保障房内居住的;

  (五)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

  (六)利用租住的保障房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其他违反住房保障政策的行为。

  住房保障管理机构作出取消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决定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退租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凡被取消保障资格的保障家庭,从第2个月起按市场租金交纳房租,给予其6个月的过渡期。

  过渡期满,对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出承租住房、又不按市场租金交纳房租的,由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责令退出或者函告相关部门依法给予承租人相应处理,或由住房产权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特殊原因,退出住房确有困难且无其他住房的,承租家庭可提交困难申请,报经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批准后,可按市场租金继续承租原住房。

  十、监督管理

  住房保障工作人员有权对保障家庭情况及住房使用情况入户巡查,保障家庭应配合调查。对隐瞒收入和住房状况,骗取住房保障的家庭,住房保障机构取消其保障资格,按照《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对骗租骗售和违法违规行为相对人进行处罚、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并将当事人的行为记入河北省数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五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保障性住房并轨后,房源申请、审核、分配、出售及补贴发放等信息应当以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骗租骗售行为有权向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举报和投诉。

  区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定期对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保障情况及后续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住房保障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