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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罚字〔2017〕10号)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中相关规定,我局对下达的《南堡开发区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罚字〔2017〕10号)进行公开。

  附件:南堡开发区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罚字〔2017〕10号)

  南堡开发区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南堡开发区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罚字〔2017〕10号

  唐山市辰发仓储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911302300787708495 组织机构代码: /

  地址:唐山南堡经济开发区滨海镇尖坨子村北,河北省南堡盐场储运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裴月

  我局执法人员协同环保部督察组第四组执法人员于 2017 年 6 月 1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部分煤粉、铁粉露天存放,未采取苫盖等抑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影像资料 等证据为凭。

  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的规定。

  我局于 2017 年 6 月 27日以《南堡开发区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罚告字〔2017〕10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按照《唐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9对其他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的一般裁定,环境影响程度为无,百分值0,对社会影响程度为无,百分值0,整改措施已落实,百分值为0,1年内无处罚记录,百分值5%,配合调查取证,百分值5%。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 户名: /

  账号: /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南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使用水污染防治法的案件15日内)直接向唐山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堡开发区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7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