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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 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20〕7号),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应国务院取消的29项行政许可事项,我市衔接取消6项;对应国务院明确调整管理层级的4项行政许可事项,我市承接1项。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国务院、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衔接。市政府办公室于10月27日印发了《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解读如下:

一、衔接落实原则

国务院取消的29项行政许可事项,有6项需要我市衔接;其余10项审批权限在国务院部门和垂管部门、13项由省本级衔接,无需我市衔接。我市衔接的6项行政许可事项中,省市县三级衔接1项,省市两级衔接1项,市级单独衔接2项,县级单独衔接2项,具体由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人民银行唐山中心支行、唐山海关、曹妃甸海关、京唐港海关、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对取消事项进行了衔接,并逐项制定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

国务院明确下放管理层级的4项行政许可事项,有1项需我市承接;其余3项由省级承接,无需我市承接。我市承接的1项行政许可事项,为市级承接事项,具体由市行政审批局负责承接,并制定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

二、主要做法

在衔接落实国发〔2020〕13号、冀政办发〔2020〕7号文件过程中,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征求了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商务局、市行政审批局、人民银行唐山中心支行、唐山海关、京唐港海关、曹妃甸海关9个部门的意见,就衔接取消和下放的事项与市政府有关部门达成了一致意见。

三、具体落实工作

(一)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后,需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市政府有关部门相应调整本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二)督促指导县(市)、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抓紧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衔接取消和承接下放工作方案,深入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确保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20〕7号)要求,在10月30前完成衔接落实工作。


 

唐山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0月28日  

相关文件:《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