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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20〕7号),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应国务院取消的29项行政许可事项,我市衔接取消6项;对应国务院明确下放管理层级的4项行政许可事项,我市承接1项。为确保取消和下放事项全部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衔接工作要求。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立即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变相审批。对于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部门要做好承接落实,保证审批工作的无缝衔接。衔接落实工作要在10月30日前完成,同时相应调整各级各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目录、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等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取消下放涉及调整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修订或废止。

二、优化事项审批流程。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清单管理制度,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154号)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在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更新完善承接事项实施清单,不得有空项、漏项、错误项。同时,在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等目录清单的基础上,第一时间公布办事指南。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市县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部委公布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以及省直部门制定的落实国家部委事中事后监管细则的具体举措。市县监管部门要强化监管主体责任,与审批部门建立信息双向反馈机制,确保审批、监管无缝对接。

四、加强督导检查和责任追究。各级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衔接落实工作,确保把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落实到位。对不认真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衔接落实不到位、不及时,应取消未取消的,应承接未承接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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