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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堡开发区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罚字〔2017〕3号)的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中相关规定,我局对下达的《南堡开发区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罚字〔2017〕3号)进行公开。

  附件:南堡开发区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罚字〔2017〕3号)

  南堡开发区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南堡开发区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 环罚字〔2017〕03号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91130200721620063C 组织机构代码: /

  地址: 南堡经济开发区南源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马连明

  我局于 2017 年 5 月 2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废灰砂场未实现密闭,无防渗漏和防流失措施。

  以上事实,有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影像资料 等证据为凭。

  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

  我局于 2017 年 5 月 27日以 《南堡开发区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罚告字〔2017〕03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款 的规定,按照《唐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9对其他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的一般裁定,环境影响程度为小,百分值10%,对社会影响程度为中,百分值15%,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百分值为10%,1年内无处罚记录,百分值5%,配合调查取证,百分值5%。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 。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 户名: /

  账号: /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 环境保护局或者向 南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使用水污染防治法的案件15日内)直接向 唐山市 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堡开发区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7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