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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堡开发区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责改字〔2017〕4号)的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中相关规定,我局对下达的《南堡开发区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责改字〔2017〕4号)进行公开。

  附件:南堡开发区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责改字〔2017〕4号)

  南堡开发区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南堡开发区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南环责改字〔2017〕04号

  北京中铁房山桥梁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130295300004290 组织机构代码: 34806190-4

  地址:唐山市曹妃甸区滨海镇东北街村北唐碱路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宋立国

  我局于 2017 年 5 月 2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物料露天堆存,无“三防”措施,上料口有围挡但无除尘设施,厂区道路未洒水抑尘。

  以上事实,有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影像资料 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于2017年6月1日前对露天存放物料进行苫盖,对上料口加装除尘设施,定期对厂区道路洒水抑尘 。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唐山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于30日内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并申请唐山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南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堡开发区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7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