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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堡开发区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责改字〔2017〕3号)的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中相关规定,我局对下达的《南堡开发区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责改字〔2017〕3号)进行公开。

  附件:南堡开发区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责改字〔2017〕3号)

  南堡开发区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南堡开发区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南环责改字〔2017〕03号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91130200721620063C 组织机构代码: /

  地址:南堡经济开发区南源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连明

  我局于 2017 年 5 月 2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废灰砂场未实现密闭,无防渗漏和防流失措施。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影像资料 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款 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于2017年12月31日前对废灰砂场建立完善的“三防”措施,整改期间对废灰砂进行苫盖 。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唐山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于30日内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并申请唐山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南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堡开发区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7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