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南堡经济开发区养老保险政策简介
发布时间:
2010-08-26 17:44
一、基本养老保险的缴纳比例及缴费基数
1、企业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并按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个人账户。
2、职工个人缴费以本人当月全部工资收入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本人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超过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的,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1.参保职工的个人账户终生不变,个人账户记入的内容包括三个部分:(1)当年缴费本金(2)当年本金生成的利息(3)历年累计存储额生成的利息。
2.企业职工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办法:(1)职工正常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中的缴费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及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等个人账户储存额中列支,不足支付时,从社会统筹金中继续支付。(2)职工退休后死亡,但个人账户储存额仍有结余,其结余额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结算,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领取。(3)职工退休前死亡的,个人账户结存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关系到次即行终止。(4)职工出国定居后,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一次性结算领取,养老保险关系即行终止。
三、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1.年龄:(1)正常退休:男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2)病退:因病、非因工伤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3)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实际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以上,或从事井下、高温作业工作累计满9年以上或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累计满8年以上,脱离特殊工种岗位不满5年,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4)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缴费条件: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且必须有实际缴费年限。
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累计12个月为1年。
(一)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
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2年底以前历年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取值为1.0,1993年至建立个人账户前一年本人实际月平均实际缴费工资指数小于1.2时,按1.2计算。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附后)。
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时,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三)在建立个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即“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
<1>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3%×建立个人账户前缴费年限(计算到月)。<2>调节金。调节金为调节金基数乘以计发比例。
调节金基数为130元,计发比例2006年为90%,以后每年递减10%,直到取消。
(四)2005年底以前已经离退休人员(即“老人”),人按国家和省原来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五)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个人账户存储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本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如本人自愿,可延长实际缴费年限,其中属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继续缴费满15年后可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属于单位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单位可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可按城镇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直至满15年后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手续。
(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在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时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
(七)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从个人账户存储额中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足个人账户养老紧时,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继续支付。
五、参保办法
1.企业职工参保: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1张,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张;职工个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张,一寸照片1张;
2.城镇个体工商户参保: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1张,一寸照片1张;
3.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需提供户口本本人页复印件1张,身份证复印件2张,1张1寸相片。
六、咨询电话:0315-8505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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