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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责改字〔2016〕02号)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中相关规定,我局对下达的《南堡开发区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责改字〔2016〕02号)进行公开。

  附件:南堡开发区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责改字〔2016〕02号)

  南堡开发区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南堡开发区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南环罚字〔2016〕02号

  中航天赫(唐山)钛业有限公司 :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9113023077277169XE 组织机构代码: /

  地址:南堡经济开发区6号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俊文

  我局于 2016 年 11 月 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委托河北实工泵业有限公司更换氯化车间淋洗塔配套的回流泵过程中回流泵进口竖管内物料掉落至地面,未采取有效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导致氯化车间冒出白色刺激性气体。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六款 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整改,于2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完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唐山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于30日内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并申请唐山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南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堡开发区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6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