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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罚字〔2016〕 03号)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中相关规定,我局对下达的《南堡开发区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罚字〔2016〕 03号)进行公开。

  附件:《南堡开发区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罚字〔2016〕03号)

  南堡开发区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南堡开发区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罚字〔2016〕03号

  中航天赫(唐山)钛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9113023077277169XE 组织机构代码: /

  地址:唐山市南堡经济开发区6号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俊文

  我局于2016 年11 月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委托河北实工泵业有限公司更换氯化车间淋洗塔配套的回流泵过程中回流泵进口竖管内物料掉落至地面,未采取有效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导致氯化车间冒出白色刺激性气体。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6 年11 月14 日以《南堡开发区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罚告字〔2016〕 03 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六款 的规定, 按照《唐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9对其他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的一般裁定,环境影响程度为小,百分值10%,对社会影响程度为中,百分值15%,整改措施已经落实,百分值为0,1年内无处罚记录,百分值5%,配合调查取证,百分值5%。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 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 。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 户名: /

  账号: /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南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使用水污染防治法的案件15日内)直接向唐山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堡开发区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6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