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唐山南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堡经济开发区环境保护“挂牌督办”和“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1-06-10 17:42
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堡经济开发区环境保护“挂牌督办”和“限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
南堡经济开发区
环境保护“挂牌督办”和“限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环境保护“挂牌督办”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限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及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参照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限批”为企业新建项目限批。
第三条 环境违法行为“挂牌督办”是指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污染环境、影响群众身体健康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的限期整改。
第四条 “挂牌督办”和“限批”的实施主体为区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局。“挂牌督办”和“限批”由区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局提出,报管委会批准后,由区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局负责实施。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建设项目、区域污染事件,区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局经批准可以启动“挂牌督办”:
1、国家、省、市、上级各职能部门及领导批办的、新闻媒体曝光的严重环境违法案件;
2、屡查屡犯和群众反复投诉、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环境违法案件;
3、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
4、未能按照要求完成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的环境违法案件;
5、造成较大以上环境污染案件,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
6、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及不符合规划环评对建设项目选址要求的建设项目;
7、威胁饮用水源的环境安全隐患或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
8、严重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
9、未按区环保部门要求规范排污口管理或企业环境管理工作的企业;
10、其它需要挂牌的严重环境违法案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区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局经批准可启动企业“限批”,暂停审批该单位任何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对因排放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或因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而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暂停审批该单位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2、对改建、扩建项目未采取措施,对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进行治理的企业,在该企业完成“以新代老”治理任务之前,暂停审批该企业一切新、改、扩建项目;
3、对被“挂牌督办”的企业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或在改正违法行为、环境治理过程中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的企业;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暂停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排污单位。
第七条 对被国家、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排污单位,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同步暂停审批该排污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八条 “挂牌督办”应在三个月内完成整改,特殊情况经报批可延长,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限批”可以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半年或一年的“限批”时限,违法行为严重的可对企业实施三年的“限批”。
第九条 “挂牌督办”和“限批”案件按照以下工作程序督办:
1、下达《挂牌督办通知》或《限批通知》。内容应包括违法事实、整改要求(限批内容)、整改时限、督办单位等。
2、媒体公开和抄送。区安全环保局应将“挂牌督办”和“限批”案件有关情况通过媒体或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并抄送发改、监察、土地、金融、工商、电力等相关部门。
3、制定整改方案。被“挂牌督办”或“限批”案件的责任方应制定整改方案,并报区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局,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整改。
4、申请验收。“挂牌督办”和“限批”案件整改完成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申请整改验收。申请验收前,须完善环保手续的建设项目,应完善环保手续。须监测的建设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按照“三同时”竣工验收要求进行监测。
5、摘牌和解限。“挂牌督办”和“限批”案件由区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局据验收专家意见将摘牌或解限初步意见报管委会,经批准后对企业实施摘牌和解限。
第十条 对未按期通过验收的企业,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由区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局予以处治处罚,并报请管委会实施关停。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堡开发区区内企业及新、改、扩项目。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