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唐山南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堡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与环境污染整治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1-03-23 09:26
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堡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与环境污染整治保障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南堡经济开发区
安全生产与环境污染整治保障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与环境管理工作,保障污染治理、隐患整治工作有效开展,促进南堡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形势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安全生产与环境污染整治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局依法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后,为保障企业整改资金、整改措施、整改进度到位而由企业筹集预先存储在收缴单位专用账户的整改保障资金。
保障金缴纳金额为整改工程总投资额的30%,不足5000元按5000元缴纳。
第二条 企业须在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局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将保障金一次性存入收缴单位开设的专用账户,收缴单位为保障金缴纳单位开据保证金缴纳票据。
第三条 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保障金的,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局视为整改不力,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置及处罚,严重者将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整顿。
第四条 企业在缴纳保障金后不排除法律责任。整改期间再次发生安全生产与环境违法行为,需要处以罚款的,罚款金额从保障金中扣除,保障金不足以支付罚款的,不足部分另行交付,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 整改开始后,按照整改工程的施工进度,返还相应保障金。企业申请返还保障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障金返还申请书;
(二)整改施工进度的相关资料;
(三)保障金缴纳时开据的票据。
第六条 除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完成整改而又未经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局同意延长整改期限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罚款金额从保障金中扣除,保障金不足以支付罚款的,不足部分另行交付。
第七条 保障金由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局负责管理,财政、审计、纪检部门负责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南堡开发区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