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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唐山南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堡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南堡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南堡经济开发区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中共唐山市委办公厅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堡开发区管委会及各行政主管部门、镇政府、街道办和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是指管委会及其所属各部门、各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在履行所在岗位职责的同时,切实履行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 管委会及其所属各部门、各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其有关负责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二章 政府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条 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全面负责本行政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并抓好组织实施;

  (二)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指示的贯彻落实;

  (三)主持或者委托分管负责人组织召开季度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四)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常务会议或者专题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五)支持、督促其他负责人履行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领导职责,发现疑难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六)建立健全本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七)按规定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六条 管委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党工委、管委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安排部署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领导和支持本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

  (四)督促检查上级机关和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决定、决议和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及时处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五)监控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控制指标运行情况,加强督导和检查;

  (六)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负责领导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 管委会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部门、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党工委、管委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决议和工作部署在分管部门、行业(领域)内的贯彻落实;

  (二)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三)领导分管部门、行业(领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督促分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采取措施确保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四)监督检查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和协调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工作;

  (五)分管行业(领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事故性质和等级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并督促分管部门及时如实上报事故情况。

  第三章 部门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在本部门、本系统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并严格考核奖惩;

  (二)组织落实上级党工委、管委会和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三)组织制定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将安全生产与本部门、本行业的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四)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专题办公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问题;

  (五)组织和领导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督促制定整治措施并加以落实;

  (六)明确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并改善其工作条件;

  (七)本部门、本行业(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规定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并赶赴事故现场指挥、指导抢险和施救。

  第九条 各部门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对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本部门、本系统工作实际,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受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委托,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部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本部门、本行业(领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督促相关业务机构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四)督促、指导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

  (五)本部门、本行业(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规定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导抢险和施救,及时如实上报事故情况,并依法配合调查处理事故。

  第十条 各部门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分管工作范围内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二)按照“谁分管,谁负责”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将安全生产与分管业务工作同安排、同检查、同推进;

  (三)督促落实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支持和配合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章 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负责人职责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确保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

  (四)建立和完善企业绩效工资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挂钩比重;

  (五)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并配齐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按照规定足额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缴纳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办理职工工伤社会保险;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立即组织抢救并在法定时限内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行安全性能可靠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提高生产装备自动化水平,不断改善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条件;

  (三)组织实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落实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的监控防治措施;

  (四)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积极采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风险评估、安全生产条件认证和安全评价评估等方法改进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五)组织开展全员安全生产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六)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依法做好事故报告、处置和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设备、技术、劳资、财务、运销等工作的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安委会办公室,定期对相关部门健全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情况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对执行不力、贻误工作的,提出整改措施,并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建立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制度。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定期对各部门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六条 坚持安全生产工作述职制度。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半年和年终应就安全生产情况向管委会写出书面述职报告,由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对述职报告进行审核和评议,并将述职情况汇总后向管委会报告。凡本行业(领域)内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累计死亡3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主要负责人要向管委会写出书面检查,并依法依纪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有关负责人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造成重大影响的,或者不及时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的,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负责人,系指管委会及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所称分管负责人,是指根据“一岗双责”负责某一方面工作的副职负责人。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南堡开发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